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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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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0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十四五”合格评估计划,经充分沟通,我办确定了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参评高校名单(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建工作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参评高校开展自我评估的指导,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推动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参评高校原则上不得申请推迟评估,要认真做好评估准备工作,研究编制《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并从高校信息系统和历史档案等资料中归集形成评估支撑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支撑材料”)。

    二、做好关键数据梳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参评高校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合格评估等文件要求,做好基本教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和基本教育质量等方面关键数据梳理,其中:自有专任教师应专门承担教 学任务,高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养老险等社会保险;外聘教师应承担教学任务(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高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务费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统计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格评估文件有关规定及要求,具备相应的会计凭证;教学行政用房等其他数据统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信息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参评高校在教育部评估专家组现场考察前40日将《自评报告》、 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自有专任教师名单、外聘教师名单、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明细表等评估材料在学校内网及二级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至我办正式下达评估结论为止。

    四、深入开展材料审核。参评高校要在教育部评估专家组现场考察前30日将《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部评估专家组现场考察前20日完成《自评报告》、支撑材料和承诺书的审核,并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函形式报我办备案。我办将组织工作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赴有关高校,通过实地核查、查阅材料、调取信息系统数据等方法对《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评估材料和数据存在问题或不实,将认定为评估作假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我办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组现场考察,有关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我办联系人和电话:陈江璋,010-66097825

    电子信箱: moepgc@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 100816

    附件: 1.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参评高校名单.pdf

    2.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支撑材料清单.pdf

    3.关于XX学校2022年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材料的公示.pdf

    4.XX学校2022年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