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组件异常,错误标识码7wvak, 请查看错误日志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依申请公开 >> 正文

新疆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02    点击:

新疆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各部门(即信息产生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申请人,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公开的主体。

第四条 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四)通过校长信箱,听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

(六)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应当在党政办公室统一组织、部署下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要求,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如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信息产生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初审;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党政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在公开前,信息产生部门、党政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及暂时不宜公布的事项外,凡是与学校改革发展、学校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党政办公室审定。党政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该部门分管校领导(如涉及其他部门还需报请其他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保密校领导讨论确定。


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

(二)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四)教代会、学代会工作会议、座谈会等会议

第十六条 属于学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获取或者制作完成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信息产生部门初审、党政办公室复审、分管保密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发布。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委托申请等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途径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15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常规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适时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