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二医学院章程
序 言
新疆第二医学院前身为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创办于2003年,是由新疆医科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校。201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医科大学与克拉玛依市采取合作办学的方式共同建设厚博学院。2015年9月整体迁建至克拉玛依市,由新疆医科大学和克拉玛依市共同建设。2021年1月25日,国家教育部批准厚博学院转设为新疆第二医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新疆第二医学院秉承“厚德博学 精医致用”校训,倡导“人心向学、传承创新”理念,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宗旨,弘扬“追求卓越、止于至善”精神,彰显特色、强化优势,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疆内一流、区域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第二医学院,简称新二医;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econd Medical College。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12号,邮政编码:834000。网址为https://www.xjsm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二类事业单位,由教育部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新疆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医学人才支撑和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于人才培养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教育全过程,坚持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坚决抵御“三股势力”向校园渗透,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地生根提供强大的智力、人才、科技和阵地支撑。
第七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以医立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自治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践行价值塑造、知识传授、技能培养“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仁心仁术、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医学人才。
第八条 学校遵循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学校领导。
第十条 举办者统筹保障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确定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厅批准,学校可聘任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为学校的名誉校长;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医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对依法获得的财政经费、资助、捐赠等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第二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行政、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二级学院(教学部)的主体作用。
第三章 办学定位
第十六条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医学高等院校,立足新疆、面向基层、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大力发展全科医学、护理学、医学技术类专业,适度发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构建医理、医药、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专业布局,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疆内一流、区域知名”的应用型高水平医学院校。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以促进人类健康事业发展为己任,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探索与实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医学高等教育模式,培养秉承“大医精诚”精神、传播先进思想、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人格健全的高素质医学人才,着力为新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撑。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教材建设负总责,健全院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从严把好学校教材建设和教材选用的政治审查关,净化校园环境,管好各类育人阵地;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要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传教、渗透活动;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院党委日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或者其他常委提出建议,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常委会决策实行票决制,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第二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党委决定的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党委决定的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党委决定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党委决定的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实现全覆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六)落实党委决定的教师、教材、课堂和网络管理要求,严格政治纪律,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职责;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策实行票决制,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包括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人才选拔等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等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各学科授予学位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缓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批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四)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五)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有效,重要的事项和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依其章程进行各项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工作,深入教学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和评教工作,参与有关教育教学制度的制定、规划落实、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职工聘任、奖惩等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集体福利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教职工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在官网、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福利、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学生奖惩等师生员工关心并适宜公开的事项。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进行积极回应。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节 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应的管理权。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相关学术组织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人才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会、共青团、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校(教学部)发展规划,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二级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的领导下,二级学院(教学部)教代会审议或决定二级学院(教学部)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院长(主任)定期向二级学院(教学部)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依法获得新疆第二医学院入学资格,具有新疆第二医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合法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申诉申请。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5年(含休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职业生涯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三条 全校教职员工均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备优良师德师风及较好知识结构,应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聘任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劳务合同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重视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教师工作部职能,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教师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学术道德、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行为,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校友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宝贵的社会资源。校友包括通过各种形式在新疆第二医学院(及其前身)和附属医院学习与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校友会(总)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总)分支机构。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七条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疆第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社会及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对学校的支持。
第九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徽志、网址、公众号等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自治区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构建有效的经济活动风险监控体系,防范各类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关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强完善后勤管理、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附属医院
第七十八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教学、科研、医疗职能三位一体。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合作关系的医院等参照本章条例执行。
第七十九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医疗、学术研究方面的职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校教职工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示、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