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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须知

文献借阅违章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3 点击量:

第一条 逾期使用费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过期1每册0.10收取

第二条 遗失赔偿

(一)2000年以前(2000)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10倍赔偿;

(二)2001年至2010(2010)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5倍赔偿

(三)2011年以后(2011)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3倍赔偿。

(四)多卷集图书的遗失,若影响整套书的利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则需整套赔偿;属普及读物,则可单本赔偿,倍率同上。

(五)凡遗失孤本书、原版外文书(包括影印外文书)在上述倍率的基础上,再以23倍加倍赔偿。

(六)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

(七)如读者购买到与遗失图书同样版本与装帧的图书进行赔偿时,需交纳书刊数据加工、条码、书标、芯片等5元。

第三条 损坏、涂划、污损书刊的赔偿

(一)读者不得随便在书刊上勾划、圈点、批注,违者视污损程度按书价的10100罚款,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二)如发现撕书、刻划者,处以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对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将通知所在院系。

(三)条形码遗失或污损,按每张2元罚款。

第四条 偷窃书刊的处理

破坏书刊防盗设施、冒用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未办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出入口监测仪者,视偷窃处理,须追回书刊,按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不低于50)外,还将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停借1个月1学期,直至取消读者资格。

(三)通知院系等有关部门。

(四)馆内通报批评。

(五)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校安保部门处理。

(六)窃取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按偷窃处理。

第五条 不得借用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一经发现予以扣证,其校园卡或借书证须由本人领回,并给予双方批评教育,直至停借1个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