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逾期使用费。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过期1天按每册0.10元收取。
第二条 遗失赔偿。
(一)2000年以前(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10倍赔偿;
(二)2001年至2010年(含2010年)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5倍赔偿
(三)2011年以后(含2011年)出版的图书,以该书定价的3倍赔偿。
(四)多卷集图书的遗失,若影响整套书的利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则需整套赔偿;属普及读物,则可单本赔偿,倍率同上。
(五)凡遗失孤本书、原版外文书(包括影印外文书)在上述倍率的基础上,再以2—3倍加倍赔偿。
(六)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
(七)如读者购买到与遗失图书同样版本与装帧的图书进行赔偿时,需交纳书刊数据加工、条码、书标、芯片等费用5元。
第三条 损坏、涂划、污损书刊的赔偿
(一)读者不得随便在书刊上勾划、圈点、批注,违者视污损程度按书价的10—100%罚款,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二)如发现撕书、刻划者,处以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对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将通知所在院系。
(三)条形码遗失或污损,按每张2元罚款。
第四条 偷窃书刊的处理
破坏书刊防盗设施、冒用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未办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出入口监测仪者,视偷窃处理,须追回书刊,按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不低于50元)外,还将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停借1个月—1学期,直至取消读者资格。
(三)通知院系等有关部门。
(四)馆内通报批评。
(五)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校安保部门处理。
(六)窃取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按偷窃处理。
第五条 不得借用他人校园卡或借书证借书,一经发现予以扣证,其校园卡或借书证须由本人领回,并给予双方批评教育,直至停借1个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