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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新疆第二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申报学士学位条件的,通过申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相应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书面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是否一致;

(四)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核查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并据实进行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未注册的前提下所参与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均视为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时的个人基本信息是构成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法定程序,学生在校期间不予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将电子注册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

第十六条 成人本、专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新疆第二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课堂测验、实验、实验报告、实习、论文等形式。具体按《新疆第二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在线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实验、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实习等)和期末成绩组成。在线学习成绩和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的40%,期末成绩占60%。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其中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59-0)。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本办法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征求学生单位意见、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六章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本人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申请缓考。经批准者可以缓考,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凡在申请缓考中弄虚作假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四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以60分为及格。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本课程。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其它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毕业时间延后。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免修者,需本人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七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视为旷课。

第三十条 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事假应有相关证明,病假还应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旷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达到相应旷课时数者按照《新疆第二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人员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包括学籍转入、转出)、转专业(包括变更学习形式)。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报名人数不超过本班级总人数的10%,允许转专业学生名额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特别突出的;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所转专业的招生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五)按录取专业学习形式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流程:应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新疆第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专业。转专业学生名单统一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

(二)转专业其他事项:转专业前学生所取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归类及认定。相应课程学分认定有效者,予以免考,无效者则重修该课程学分。

(三)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后,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没有取得成绩的课程,由本人通过自学或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听课等方式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新疆第二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完学期报到、注册学籍后再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二)因伤病、生育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所需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生育休学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休学期限未满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特殊疾病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四)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五)学生复学后,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已缴费用多退少补。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经补考,一学年内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七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或邮寄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30日即视为送达。学生一经退学,不能再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新疆第二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新疆第二医学院学位授予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信网人像比对不通过、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干部,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新疆第二医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网站公示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新疆第二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七十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第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